鉴于,社会公正及人权发展是宪法的本质,是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NR))指导及实施矿业审查的基本原则;
鉴于,整体性的水域及生态系统是由法律强制执行保护;
鉴于,7942号共和国法律(The Republic Act No. 7942),或者1995年矿业法(the Mining Act of 1995),2010-21号DENR部命令(DENR Department Order No. 2010-21),或者“1995年矿业法统一实施条例及规则”,以及矿业合约本身,为取消和暂停矿业合约提供了范围;
鉴于,由DENR指导的全国范围的矿业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的结果是暂停或关闭部分矿山运营;
鉴于,DENR及MICC确认是依照合适的矿业法律、条例及规则执行正当的法律程序;
据此,以此为前提,MICC据此决议如下:
1.矿业公司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例及规则。
2.被发现违反矿业合约、法律及规则的公司,遵循正当的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被处以合理罚款。
3.依照79号令(EO No. 79),矿业协调委员会(MICC)应该成立一个多方利益相关者小组对目前的矿业运营情况做出复审并对DENR结果提出建议,并同当地政府部门(Local Government Units (LGUs))一起进行磋商。审查应该基于相关条例以及早期签署的特定矿业合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考虑到有效遵循国家的力量服务于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特别是穷人的利益。